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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杭州人民防空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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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浙江人防省办秘书处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厂)的资格审查、质量监督、备案登记、年检、执法检查等管理工作。
    省以下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
    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采集和定期发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价格信息。
    第五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许可认定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企业必须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条件
    申请的企业必须为非外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注册资金200万元(含)以上。
    二、人员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特点及相应的生产、安装工艺。
    (二)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技术人员中,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机械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结构和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熟练工人中电焊工不少于5人,车工等机加工人员不少于3人,钳工不少于5人,电工不少于1人。
    (四)电焊工、车工、铣工、刨工、电工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操作等级证书,吊车、行车、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有特种操作证书。
    (五)具有一支熟悉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的现场安装队伍。
    (六)生产和安装现场都应配备持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场地条件
    (一)生产场地具有一定规模,厂房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1000平方米,机加工车间不小于2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1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200平方米,并有加装了安全设施的图纸资料室。
    (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存放场地要有防水、防潮、防变形措施。
    (三)生产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定点厂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养护室。
    (四)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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