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经营中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文章来源毕业论文网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人世贸组织的迫切需要。物流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推进其健康发展。本文站在物流经营人角度, 阐述了物流经营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问题。
目前, 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现状来看, 还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物流法, 国际上对物流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公约。由于运输、仓储、加工、包装等领域长期实行条块分割、部门分割, 尽管相关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和实施多年, 但它们差异较大, 缺乏协调性和一致性。
物流经营人在从事物流业务中所面对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物流经营人与物流客户的关系。物流经营人基于与物流客户的物流服务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物流经营人作为独立合同方, 必须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物流经营合同涉及的环节多、时间长、要求复杂。根据合同内容约定和实践来看, 双方的权利义务到底属于何种合同关系,不能一概而定。综合的物流服务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起的混合合同, 因而, 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也是集存货人、托运人、委托人等各种地位于一起的独立经营人的混合地位, 但有时也是纯粹代理人的身份, 如在代理报关报检的情况下。
与之相对应, 物流客户通常是规模大、实力强的大企业或集团, 他们凭借自己的雄厚实力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 因而对物流经营人提出的条件比较苛刻, 通常要求物流经营人承担严格责任, 如无论什么原因, 只要在物流经营人掌管期间发生的任何货损货差, 物流经营人都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倘若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 则物流经营人必须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责任, 即便在很多情况下物流经营人可以享受法定免责。
不过, 有些物流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若货损货差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不能确定, 作为具有混合地位的物流经营人如何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则可能存在争议。
另一方面是物流经营人与实际履约方的关系。物流经营人作为整个供应链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常常把部分或全部物流服务功能再委托实际履约方具体履行。
实际履约方即物流供应链实体服务提供者, 包括海运公司、卡车运输公司、航空公司、装卸公司、工厂、仓库、堆场等等, 当然也包括其自身, 即物流经营人利用自有资源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物流经营人与多个实际履约方分别签订合同, 委托他们从事具体的运输、仓储、加工、包装、装卸等服务。鉴于物流合同的混合性质, 对实际履约方冠以分包方、转包方、受托人等称谓都是不确切的。根据实际情况看,如合同中没有明确限定, 物流经营人对是否委托实际履约方来完成整个物流服务合同应享有自主权, 因为在物流经营过程中, 一旦发生货损货差事故或延迟交付等索赔, 不论是由于物流经营人本身过错, 还是实际履约方过错, 物流经营人作为独立合同人, 都要首先承担对外赔付的责任, 使物流客户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尽管在实践中, 大量货损事故是由于实际履约方具体操作的过错造成的。
问题是, 若物流客户明知货损货差确实是由实际履约方过错造成, 亦同意并接受了实际履约方提供的物流服务, 物流客户能否直接向实际履约方行使权利!
物流经营人是否和实际履
物流经营中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