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2017年1月13日浏览:
2053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2017]42号)、委员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基本程序》)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引,制定本规则。
1.2 【与《基本程序》的关系】本规则是《基本程序》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方面的细化与补充。本规则与《基本程序》及其补充通知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则为准。
1.3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列入我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及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2审批职能分工2.1 【以下情形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管理局负责审批】2.
1.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符合已批准法定图则(以下简称“已批图则”)在用地性质、开发强度、道路
①交通、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下同)、城市设计等方面相关规定的; 2.
1.2在已批图则确定的建筑总量、各建筑功能分项(含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或有效使用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配套设施的近期实施和优化布局、合理设计的原则,城
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对地块的划分、地块容积率、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进行合理调整的; 2.
1.3在已批图则确定的建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对建筑功能分项指标进行合理调整且符合《深圳市法定图则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试行)》的; 2.
1.4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增加已批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的; 2.
1.5为改善片区交通条件,在已批图则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更新单元内增加支路,或对支路(含城市更新单元相邻的城市支路)的线位进行合理调整的; 2.
1.6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调整已批图则中非强制性的城市设计要求或建筑高度指标的;
②2.
1.7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的前提下涉及突破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已批单元规划”)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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