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路地处**市大佛景区内,公路的修建对保护*****这一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绿茵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确定的“谁开发,谁保持,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在现场踏勘和资料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开发建设方式、工程布置的特性及工程所在区域水土流失特点,按照“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通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可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对工程建设区涉及的区、乡、村的自然地理、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社会经济等资料的收集和调查,特别是对水土流失现状、成因及危害、水土保持规划及相关水土保持设施的调查分析,为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体系的完整性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可行性作好技术准备。
(2)通过对主体工程开发利用方案报告、核实报告和图纸的分析,了解工程布置、任务和规模,明确主体工程中已有的具有水保功能的工程措施,并对其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对工程扰动、破坏原地表范围和面积进行预测,确定工程建设损坏水保设施的面积和数量,为计算水保设施补偿费提供依据。
(3)通过实地调查、经验公式等方法,预测工程新增水土流失量,并预测其可能带来的危害,为布设具体的水保措施和计算水土保持效益提供依据。
(4)通过对弃渣来源及数量、堆放场地、堆放高度的分析预测,为拦渣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5)通过水土流失预测,确定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并按照分区布设的原则,将水土流失防治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中,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达到防治水土流失、美化环境、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的目的。
(6)通过编制合理性、操作性强的水土保持方案,为业主单位明确防治责任范围、防治措施和相应时序,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1)落实法律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义务
根据“谁开发,谁保持,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落实建设方所应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范围和责任,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水土保持列入开发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
将水土保持方案列入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安排和年度计划中,按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
(3)使水土流失防治有了科学规划和技术保证
(4)有利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20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年12月)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6、《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第19号文)
7、《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务院[1998]111号)
8、《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规划和通知》(国发[1998]36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发[2000]38号)
10、《全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0年11月26日)
1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1993年12月)
1、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方法》(水保[1994]513号文)
2、水利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水保[2001]12号)
3、四川省水土保持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厅《关于在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中按〈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通知》(川水保委[93]字第01号文)
4、《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方法》(水利部第12号令)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方法》(水利部2002年第16号令)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2005年第24号令)
7、《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
8、《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定额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03]67号)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文)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1995)
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1996)
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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