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勋章条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1-12-0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文】
勋章条例
第 1 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勋劳于国家或社会者,得授予勋章。
为敦睦邦交,得授予勋章于外国人。
第 2 条
勋章分左列五种:
一采玉大勋章。
二中山勋章。
三中正勋章。
四卿云勋章。
五景星勋章。
第 3 条
总统佩带采玉大勋章。
采玉大勋章得特赠外国元首,并得派专使齎送。
第 4 条
有左列勋劳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勋章,由总统亲授之:
一统筹大计,安定国家者。
二翊赞中枢,敉平祸乱者。
三其他对于建国事业有特殊勋劳者。
第 5 条
有左列勋劳之一者,得授予中正勋章,由总统亲授之:
一对实践三民主义有特殊成就者。
二对反共建国大业有特殊贡献者。
三对复兴中华文化有特殊表现者。
四对实施民主宪政有特殊勋劳者。
第 6 条
公务人员有左列勋劳之一者,得授予卿云勋章或景星勋章:
一于国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制度之设施,着有勋劳者。
二于国民经济、教育、文化之建设,着有勋劳者。
三折冲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贡献卓著者。
四宣扬德化,怀远安边,克固疆圉者。
五办理侨务,悉协机宜,功绩卓著者。
六救助灾害,抚绥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维持地方秩序,消弭祸患,成绩优异者。
八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职十年以上,成绩昭著者。
九襄助治理,贤劳卓著,迭膺功赏者。
第 7 条
非公务人员有左列勋劳之一者,得授予卿云勋章或景星勋章:
一有专门发明或伟大贡献,有利国计民生者。
二创办救济事业,规模宏大,福利社会者。
三在国内外兴办教育、文化事业历史深长,足资模范者。
四保卫地方,防御灾害,屡着功效,足资矜式者。
五经营企业,辅助政府,功在民生者。
,有功文化、教育者。
七致力国民外交,贡献卓著者。
第 8 条
外国人有左列勋劳之一者,得授予卿云勋章或景星勋章:
一抑制强暴,伸张正义,有利我国者。
二宣扬我国文化,成绩昭著者。
三周旋坛坫,有助我国外交者。
四促成其政府或人民,与我国以物资上或精神上之援助者。
五对于我国建设事业贡献卓著者。
六创办教育或救济事业,有功于我国社会者。
第 9 条
勋章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