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号待定)、《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佛府办〔2013〕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全市统一按《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19号)、《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4〕304号)规定核定参保人就医发生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项目的核报范围,现就具体操作作出如下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严格按照《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未收录及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综合医疗服务类:
(一)参保人住院诊查费统一按不高于每日3元的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
(二)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统一按不高于每日45元的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
医技诊疗类:
(一)检查类项目实行价格管理,按项目实际价格计算:单价300元以下的,10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单价300元-1000元(含300元)的,9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单价1000元-5000元(含1000元和5000元)的,职工按8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居民按7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单价5000元以上的金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化验类项目实行价格管理,按项目实际价格计算:单价300元以下的,10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单价300元-1000元(含300和1000元)的,职工按9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居民按8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单价1000元以上的金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治疗项目类:
(一)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等)、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及经核准同意的器官移植手术及相关组织配型等的费用,职工按7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居民按6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
(二)使用大型医疗设备的项目,如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内窥镜、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的费用,职工按9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居民按8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
(三)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经血管介入治疗、肿瘤热疗的费用,职工按9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居民按8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
(四)手术类项目(内镜下及器官移植类手术除外)的费用,按10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
(五)治疗过程中的各类加收费用,职工按7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居民按6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
(六)除上述外的可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的治疗项目费用,单价300元以下的,职工按10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居民按9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单价300元以上(含300元)的,职工按9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居民按8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
五、材料类
(一)参保人使用《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体内置放材料价格最高限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最高限价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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