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专项经费使用计划
篇一:
社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XX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使用,提高效能,推进社区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是指保障社区居委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各项费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三条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包括:
1、省、市、区财政部门定期拨付社区的专项工作经费;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社区居委会的专用资金;
3、有关部门或单位拨付社区“费随事转”的专项工作经费;
4、支持社区工作的社会赞助资金;
5、社区设施经营性收入;
6、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由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根据确定额度,每年年初、年中分两次将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拨付到区财政局社保专户,其他资金及时纳入社保专户管理。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对购买服务、办公设备及用品、工程项目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日
常小额零星支出,可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由区财政局拨付到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专户。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置专账,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会计科目应规范设置,总账科目应设置:
拨入经费、其他收入、暂存款、暂付款、经费支出、现金、银行存款、结余、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等科目,“其他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专项资金、赞助资金、经营收入、存款利息、资产处置收入等。经费支出要按需要设置二级科目。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独立帐页,单独记账核算。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根据实际支出,应登记经费支出流水账,便于向居民群众公布账目,并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工作专项经费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社区居委会应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年初编制上报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应由社区居委会起草,各项经费支出应列明细表,并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由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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