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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 天津市规划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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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与城市交通持续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含滨海新区功能区)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含滨海新区功能区)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工作。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一)控规修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医院用地,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客货运场站、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用地的。
、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规划容积率提高的。
(二)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小白楼、西站、天钢柳林、文化中心等地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中环线以内一类地区除外)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中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一类地区除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外环线以外,环城四区行政辖区以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类建设项目;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办公、服务类建设项目。
、场馆、园林类建设项目。
、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除外)。
、加油站、停车设施等交通类建设项目。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是规划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乙级以上,具有交通规划专业知识,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以上的单位,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市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取得《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证书》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本市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应当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涉及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应当分别由两家编制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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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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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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