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台湾地区学术性农林作物种子与种苗输出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文】
台湾地区学术性农林作物种子与种苗输出管理办法
第 1 条
台湾地区学术性农林作物种子与种苗之输出,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其业务得指定本会农业试验所或本会林业试验所执行之。
第 3 条
芦笋、甘蔗、茶之种子与种苗、食用菌种、尚未定名为品种之育种材料之农作物品系及命名推广未达五年之果树新品种,以不输出为原则。但经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4 条
准予输出之作物种子及牧草种苗,以每品种量在一公斤以内或种苗、种薯量在十株(枚) 以内者为限,凡超过上述数量概视为商业性输出,应依照一般商品输出申请规定办理。
前项准予输出之种子、种苗,其输出对国内农业有造成损害之虞时,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协商后,限制或禁止其出口。
第 5 条
学术性农林作物种子、种苗输出,应由学术机关提出申请,或由本会农(林) 业试验所迳行办理。
前项申请应检同种子、种苗及输出文件等向执行机关提出,由该机关洽办检验、出口及寄运手续。但经核准与国外学术机构合作者,得自行办理检验、出口及寄运手续,并副知执行机关。
第 6 条
凡因外交需要,赠送友邦政府之种子种苗,得依第五条规定办理。如友邦政府需要种子种苗系第三条规定不准输出之作物时,由主管机关与有关机关会商核定后,交由执行机关办理。
第 7 条
种子及种苗之出口检验,应依有关检疫法规规定办理。
第 8 条
执行机关应编订“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可供国际间学术性交换之优良农林作物品种清单”,报主管机关核备,修订时亦同。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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