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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管理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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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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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
小莫是今年毕业的大学毕业生,经过漫长的找工作过程,他获得了春华公司的录用通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3年期限,其中6个月的试用期,并注明在试用期间有任何过失,春华公司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春华公司属于小莫所学专业领域中数一数二的大公司,虽然条件苛刻,小莫还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经过努力,小莫得到了所在部门大部分员工的认可。大家普遍认为小莫干事认真踏实,业务能力也不错。但在试用期的第五个月,小莫收到了春华人事部门发给他的辞退通知。
他十分不解,觉得自己一直表现良好,也没有出过差错,怎么会莫名其妙被辞退呢?小莫到人事部门去询问,得到的答复是:试用期内春华公司有权随时辞退员工,法律上也是允许的。小莫觉得很不可思议,后来同一部门的人透露说,因为试用期内工资待遇什么的都可以给的比较低,所以单位都会多招些人,然后在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随便找个借口把人辞了。小莫对于春华公司的做法十分不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春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相关解读
◎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和了解的特定时间。
◎约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中双方自主约定的范畴。(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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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实上,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在很多情形下用人单位都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对照来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案例分析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莫工作踏实,获得同事的认可,说明他是可以胜任这一工作的,并且没有出过差错,很难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其他的情形更是不存在,那么春华公司就没有权利解除和小莫的劳动合同。
春华公司违法解除和小莫的劳动合同,就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小莫要求和春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春华公司应当继续和小莫履行这三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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