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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广东病假工资规定(集锦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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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广东病假工资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以广州为例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给;满5年不满,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按5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二、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三、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四、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
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
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
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篇2:广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工资支付的条例:
第二十四 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3:广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病假工资≥广州市最低工资÷×80%
例如: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70%计发,则应满足:月工资×70%÷≥(1550×80%÷)。否则将以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
理由: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关于对“”规定的理解为:
1、该条规定的是病假期间的工资底线。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高于这个工资底线的病假工资。
2、在计算病假工资时,应按劳动者实际请病假的天数来计算病假工资。而不能不管病假天数,在只要有病假时,这个月的工资就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
3、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并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所以职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日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相关阅读: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工作年限确定病假工资系数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三、确定发放病假工资还是疾病救济费。
根据上述病假工资基数及系数,以及病假天数,可以确定相应病假工资。但是如果连续病假天数超过六个月以上,那么用人单位将不再发放病假工资,而开始发放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篇4: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
篇5:病假工资规定
第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三、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四、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
[病假工资规定]
篇6: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因公负伤有其他规定),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给与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间可照常拿工资。不少企业错误得认为,劳动者病假期间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可以不必支付劳动报酬。
实际上职工在生病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医疗假期时长不等,对于病假工资,则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的基数计算: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将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的标准若高于劳动约定标准,则按照集体合同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均为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老公这无任何约定的,则按照该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能低于本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的系数计算: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法律上有关病假的其他规定
另外,医疗期企业不得接触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公附上的病假假期。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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