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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行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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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物权法》第106条:
一是出让人无处分权,
二是买受人为善意,
三是合理价格转让,
四是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提示:
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登记人员应当了解善意取得制度,正确区分民事和行政的法律关系,结合《物权法》第21条关于申请人及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规定,登记过程中应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避免登记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使用虚假资料:包括伪造身份证明、委托书、公证书、司法文书等
真假证件掉包,使用“真证假人”
案例情形:
对申请资料进行变造
隐瞒事实,骗取公证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文书:遗漏共有人、继承人等
内外勾结:申请人与登记机构公证人员勾结,错误登记
<与档案预留信息核对、合理怀疑>
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
除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外,备案并非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
预告登记的办理以合同备案为前提。
<预告登记的申请方式>
预告登记以双方约定办理为前提,原则上应双方申请
基于物权协议
在特定情况下单方申请:即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遗嘱继承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04
法定继承的,持“继承权公证书”
03
未成年人的继承权放弃问题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02
测绘类案件
1
提示: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登记机构对测绘成果的审核职责:
2
测绘单位的资格
3
测绘成果的适用性
4
界址点的准确性
5
面积测算依据、方法与内容进行审核。
6
即登记机构对应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负有审慎、合理的审查责任。
7
行政委托
01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02
房屋登记机构下属的事业单位,接受房屋登记机构的委托,从事具体的登记业务,不具有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重复处理的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3
联建与房屋登记
合作开发房地产: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
至少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否则合同无效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区别:《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
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
各自经营,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
C
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B
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D
识别名为合作开发,实为转让、借款、租赁等
A
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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