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及风险防范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满足融资实践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引进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动产浮动抵押。理解和掌握这一担保方式的特点,并将其有效应用于融资业务实践,将有助于我行进一步拓展担保贷款业务。
一、浮动抵押的起源及发展
所谓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设定,抵押人对该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自由处分权的一种特别抵押。根据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原理,物权的客体必须特定,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以不特定的财产提供抵押一般是不允许的。而英美财产法并不受大陆法系物权法关于物的特定性原则的限制。
关于浮动抵押,可溯之最早认可浮动抵押的法院判例是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审理的Panama,New Zealandand Australian Royal Mail 。此案中公司发行的抵押债券中规定"将企业及其产生的金钱,连同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利、所有权及利益作为本金和利息的担保"。法院确认了这一做法,同时认可了公司可以在其任何一项财产或全部资产上设立浮动抵押,而不论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现存的资产或未来的资产。法院认为,出抵一家企业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的效力等于出抵整个企业,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出抵人处分企业的资产。至此,浮动抵押制度框架首次成型,此后陆续有判例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浮动抵押制度在英国法律上开始成熟。截止当前,除英国外,英美法系的美国、加拿大,大陆法系的日本、阿根廷等许多国家都建立或承认了浮动抵押或类似制度。
二、我国引入浮动抵押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融资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融资担保过于依赖不动产,而缺少不动产的中小企业贷款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据测算,目前我国企业动产价值约为20万亿元,其中约有价值16万亿元的企业和农户动产无法用于信贷担保。
为解决大量动产闲置与企业融资困难的矛盾,鉴于浮动抵押制度具有的独特优势,《物权法》引进了这一制度,这对于充分利用企业动产的担保价值,缓解企业融资难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优点及不足
浮动抵押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浮动抵押,即以抵押人的某一类资产作抵押担保,另一种称为总括浮动抵押,即以抵押人的全部资产作抵押。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有限浮动抵押,抵押物仅限于动产中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而在一些国家,应收账款等债权资产、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资产也都可以纳入浮动抵押。
(一)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1、抵押物具有浮动性。这是浮动抵押制度最本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抵押物范围不特定,它既包括抵押人现在的财产,也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二是抵押物浮动并非永远浮动,它最终会在封押时特定下来,在封押前已流出抵押人的财产,则自动退出抵押物的范围,在抵押设定后流入抵押人的财产则自动成为抵押物,也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区分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的关键就在于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有无对抵押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
3、浮动抵押在特定事项发生时将转为固定抵押。这个过程称为浮动抵押的固定化,有学者称作"结晶"或者"封押"。浮动抵押物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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