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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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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的伪造:
概念:是指以行使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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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
l行为人的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l伪造行为人目的是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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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伪造人将伪造之票据转手。票据转手有多种形式,包括出票、背书、请求付款等多种行为。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l对于被伪造人效力。由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自己的名字,所以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是伪造人要承担民法上规定的责任,如要求伪造人对被伪造人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刑法上规定的因构成欺诈罪或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刑事责任。从理论上,被伪造人可以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追认,承担票据责任,但是我国票据法未对此作出规定。
l对于其他真正签名人的效力。票据的伪造行为,不影响真正签名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必须对票据的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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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伪造的效力如下:
l对持票人的效力。一切持票人(包括善意持票人)对于伪造者或被伪造者,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只能依民法的方法请求伪造者赔偿,或者向票据上真正的签名人行使追索权。A、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B、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的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前手,得行使追索权。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l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如果没能辨认出伪造票据,而对此票据付款,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由此遭受的损失也只有寻求民法上的解决方法来得到补偿。
票据变造是欺诈行为,按照该条和刑法第104条、第107条:变造票据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我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变造,变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概念: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不法变更票据上签章之外的事项的行为。
2、票据的变造:
l行为人是无票据更改权的人:票据法允许原记载人更改票据上自己记载的,法律允许更改的事项,如我载人可以更改除了票据金额,日期、受款人名称之外的其他事项,并签章证明。
l行为人改变的是签章之外的票据记载事项,这是票据变造和票据伪造的根本区别。
(2)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l票据伪造必须伪造签章,票据变造的是签章之外的其他事项;
l法律后果不同:票据变造的,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就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伪造的,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而不论其签章于伪造之前后。
票据变造和票据伪造的区别:
l变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l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法第14条第3款,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自应对变造后的票据文义负责。例如,甲向乙出票,票据金额记载为10万元,乙变造为15万元,背书转让给善意取得之丙,丙请求付款时被拒绝,向乙追索,乙应负担15万元之票据责任。
(3)票据变造的效力:
l变造人未签章的,不负票据责任,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其变造行为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向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l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票据的更改和涂销
票据的更改:
概念:票据的原记载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改写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l  更改是有更改权的人的行为,限于原记载人,无更改权的人更改的属于伪造和变造;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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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要件:
l  原记载人只能更改票据法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对票据金额、日期、受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l  原记载人须在更改之处签章证明: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l  更改须经持票人和其他签章人同意。例如,票据债务人未经其保证人同意而更改票据,该保证人即可视更改的结果,主张其保证责任范围,若更改后果对保证人增加不利的,保证人便可依更改之前之文义负担责任。
概念:是指涂抹消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涂销行为人可以是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涂销权的人。
涂销的法律效力:有涂销权者的涂销,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涂销的效力;故意涂销的,发生改变票据权利义务的效果;非故意涂销的,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例如,不小心将墨水滴在票据上,使文字模糊不清,即不能改变原有票据的权利义务。无权涂销的人为涂销行为的,属于变造行为,按变造规则处理。
2、票据的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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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