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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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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把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然而,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债权让与下了不完全相同的定义:
1、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砒上。通过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转让债权的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从债权转让的性质出发,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之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叫作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3、从债权让与的外延出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债权让与,指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债权由债权人移转于第三人,法定的债权转让,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狭义的债权让与仅指当事人协议转让债权的情形。
我们认为,债权让与应当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基于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由债权人转移至第三人的行为,显然并不包括代位权的行使。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1、合同说。英美法系诸国也把债权让与视为一种合同行为。合同权利让与在法律上是财产转让的一种形式。美国《合同法重述》指出,转让权利是转让人意图让渡该权利的表示,这种表示消除了转让人的权利,从而使受让人绝对地具有这一权利。
2、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以德国法为代表,其将债权让与作为
“抽象”的法律行为,认为是一种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这就是说,(1)债权让与合同与作为其基础的被转让的合同是相互分离的,原合同的瑕疵不影响债权让与合同的法律效力;(2)债权让与合同具有无因性。当事人转让债权的原因,可能是为了偿还债务,也可能是为了赠与,还可能是出于其他目的,但法律对此并不过问。故债权让与是否有原因,该原因有无瑕疵,对合同权利让与的法律效果没有影响;(3)债权让与合同是一种准物权合同,亦即其类似或相当于物权合同,从而有别于债权合同。这意味着,原债权人不负有转让债权的义务,而且在转让合同成立对还发生债权现实移转的效力,除非当事人有保留债权的意思或发生其他障碍。
3、要因的买卖合同说。该说认为,(1)合同权利让与是一种买卖行为,让与人是作为卖方出售债权,而受让人是作为买方购买债权,债权系买卖的标的物;(2)作为买卖行为,合同权利让与必须有原因,如果没有原因或者原因有瑕疵,将会对债权让与合同发生影响;(3)作为买卖合同。出卖方对于买卖标的物瑕疵应负担保责任。
三、债权转让协议的成立条件
1、合法性要转让的债权不是法定的不能转让的权利。《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意性即双方当事人对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债权的转让行为完全是处于债权人和第三人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债权人作为出让方自愿出让自己的债权,对应的第三人作为受让人自愿接受转移的债权。
四、债权让与协议的法律效力
债权让与协议有效成立后,不但产生了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的债权作为新债权的标的发生了转移,随之债务人的履行对象也发生变更。我们以债权转让协议为界,把债权转让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一)对内效力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把债权及其附属的从权利从让与人转移给受让人的效力。
1、主债权债权让与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便取得让与的债权。让与人应告知受让人关于主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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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zhencai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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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