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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优规范细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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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规范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需要;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加强和改进团的工作,增强共青团的凝聚力和吸引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推优工作有章可循,依据《党章》、《团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是发展青年入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并列入各团支部组织工作考核工作之中。
第三条: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的推荐;未经团组织推荐的,党支部不予讨论。努力使共青团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推优”工作应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与发展党员的工作重点紧密结合,要把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在团的各项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学生干部作为推荐的重点。
第五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在本系学生党支部指导下,在系部分团委的组织下,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反对和杜绝片面追求数量,不讲质量的不良倾向。
第六条: 坚持“自愿,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推优”对象
第七条: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必须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八条:推荐对象必须是年龄在18—28周岁之间,参加团员组织生活1年以上的团员青年,自愿申请入党,经过教育培养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三章“推优”条件
(一) 基本条件
第九条:努力学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第十条:热爱党,热爱祖国和人民,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第十一条:校团籍并能按时注册的共青团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党的章程,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有正确的入党动机。
第十二条: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党的纪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持保卫党和国家利益。
第十三条: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对不良倾向敢于斗争,敢于碰硬。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五条: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在学校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学习和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优良,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在本专业居于中上水平,近一年平均平均分约72分以上,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
第十七条:推优团员必须接受党校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党校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上一学年未受系级、院级任何处分。
(二)优先条件
第十九条:凡获得“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院三好学生”、“优秀社团分子”等荣誉称号者;在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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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h9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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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