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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的标准规范
7 城市供电设施
一般规定
第 条 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
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第 条 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人口集
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
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和要求。
第 条 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
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第 条 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要求。
(第 条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
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
则。)
城市电力线路
第 条 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第 条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 条 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
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 : .
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和附录 的规定;
第 条 35kV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
护;
第 条 规划新建的 66kV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
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第 条 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
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 条 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第 条 市区内 35kV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下
列规定:
第 条 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
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
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
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和附录 的规定;
第 条 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注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
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并满足与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安全距离。
第 条 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第 条 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第 条 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
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
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 条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 35-500kV 高
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
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 的规定,合理选定。
市区 35-500kV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
直排列) 表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500 60-75 66、110 15-25
330 35-45 35 12-20
220 30-40
第 条 市区内规划新建的 35kV 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
地下电缆:
第 条 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
第 条 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
第 条 布设在大、中城市的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
区及新建居住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
第 条 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 .
第 条 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
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
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
第 条 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且必要时,宜采用
地下共用通道;
第 条 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
第 条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
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
第 条 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 条 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施工
条件、一次投资、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
第 条 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多,且不宜超过 6 根时,在城市人行道
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易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
敷设方式。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
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附表 D 的规定;
第 条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无机动荷载的人行道等
处,当同路径敷设电缆根数不多时,可采用浅槽敷设方式;当电缆根数较多或需要
分期敷设而开挖不便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
第 条 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或地下电缆需通过
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当电缆根数较多,且为 6-20 根时,宜采用排管敷设方
式;
: .
第 条 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数量在 30 根以上,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时,可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方式。
附录 B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第附录 条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
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附表 的规定值。
1-330kV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
情况下) 附表
线路电压(kV) 1-10 35 66-110 220 330
垂直距离(m)
第附录 条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
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 的规定值。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附表
线路电压(kV) < 1 1-10 35 66-110 220 330
垂直距离(m)
附录 C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第附录 条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
直距离应符合附表 的规定。
: .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附表
线路电压(Kv)
线路经过地区
< 1 1-10 35-110 220 330
居民区
非居民区
交通困难地区
注::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
密集地区;
: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
稀少的地区;
: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第附录 条 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
直距离应符合附表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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