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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学安生产(shēngchǎn)法》,切实搞好现场平安生产(shēngchǎn)文明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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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安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条件(tiáojiàn),确保平安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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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zhǔyào)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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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wěituō)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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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tèzhǒng)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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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应当分别按照安条件(tiáojiàn)论证和平安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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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shèbèi)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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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luòshí)。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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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三十七条 生产(shēngchǎn)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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