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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离婚要孩子答辩状
答辩人:xxx,住山东省xx县xx小区13号楼2单元301;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xxx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没有任何具体法规依据和事实的。
,并非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具体法规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对变更抚养关系有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其中之一: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一个要件,且不说病残,单就抚养能力而言,也可以问问原告,让原告实事求是地说,难道被告真的无力一个孩子吗?!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全村很难能找到一个能说被告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连周围村庄不少人都了解被告是众所周知的富户。被告有厚实的积蓄房产三处,。
试问原告,难道你能拿得出来被告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事实证据吗?!
再说,事实上,原告共生育三个孩子,如果都由原告抚养,难道原告也真的养得起吗?!难道分担一个还不更有利于对孩子的抚养吗?!
第二个要件,还可以让原告真心地说,孩子是不是被告唯一的心肝宝贝?!
?!难道还能会对唯一孙子有丁点含糊吗?!难道还忍心让确有不利孙子的情形存在吗?!
事实上,,,连续几个小时有几次呀?!难道这还不充分说明问题了吗?!
如果原告硬说现在确有不利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请问原告,有事实根据吗?!证据又何在?!
说穿了,还不就是以孩子作要挟,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吗(孩子具有继承权,要回孩子,,都明知道被告疼爱孙子心切。这也可能是妄加推断。不过,没有还房贷义务的原告已经替还房贷几个月了,这到底又是何用意呀?!)?!
再,,难道为国尽忠当兵十六年,连个后代也不给留了吗?!
(包括宪法)都会有所体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这也是法定理由和事实)。
第三个要件,那要等到孩子满十周岁以后再说。
第四个要件,如果被告方因孩子父亲去世确实无力继续抚养孩子提起诉讼,那倒是个正当理由。
四个要件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具体法规依据,其他都不是变更的法定理由。
只要是离婚合法,,就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没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那都是根本不可能的。这就给单说孩子小一样,那仅仅只是个酌定情节,并非法定年龄。,其他只能仅仅是个酌情考虑的问题。
就变更抚养关系而言,到此即可完全结束答辩。因原告起诉书中还说到实际监护问题,故再说以下两点。
。
,: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三)主要照顾者原则;
(四)子女选择原则。
第一个原则,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
第二个原则,孩子从月把至今吃由其奶奶喂,住由其奶奶搂着睡,现在猛然改变到你那种生活环境,比照《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三条第二项改变生活环境本身就对孩子不利(这一条又是法定理由).再加上原告又增加一个负担,难道对孩子抚养还有利吗?!
另,就原告的年龄,?!如果再婚,孩子跟随改嫁也能符合孩子的愿望吗?!对孩子还有利吗?!
第三个原则,被告作为主要照顾者倒是符合这一原则。
第四个原则,目前考虑,为时尚早。
从法理上,原告索要实际监护权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
关于优先直接抚养权问题,《离婚子女抚养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共有五种优先权。
被告方倒是具有其中二种。
根据第三条第三项(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被告方既具有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权;根据第四条被告作为主要直接抚养者又具有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权。
请问原告方你们也具有任何优先直接抚养权吗?!
既不具备变更抚养关系的四个要件其中之一,又不符合亲权监护人的四个基准原则,还没有任何优先直接抚养权,也不知道原告方到底打得什么官司呀?!
在这里我也可以明明白白地告知你:你也可以请教请教明白人,也可以好好学学有关法规,变更抚养关系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第一法定监护人可不一定就具有优先直接抚养权。确定亲权监护人的根据也不是第一法定监护人。至于原告方所说的实际监护问题,更没有争议必要,,你在探视期间也会有的。
我也可以忠告原告你,做事可别太绝情,只要不超越法规,啥事都可好商量,被告是会通情达理的。逼人太甚,人命关天,难免言重,也请原告方谅解。
无关变更之言,不值一驳,无需答辩。
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可以完全负法律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 x x
篇2:离婚答辩状参考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__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因有四:
一、______;
二、______;
三、______;
四、______。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离婚)
答辩人:罗xx,女,生于1986年7月10日,汉族,xx省xx县人,家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编号:51152xx60x00661,电话:1860x673。
被答辩人:刘xx,男,生于1980年8月13日,汉族,xx省市xx市人,务农,住xx省xx市xx乡xx庄65号。
5月6日,答辩人娘家祖父亲罗xx收到xx省xx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体内容,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结合现在实际,针对《公告》中内容摘要。
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二)婚生女儿刘xx由答辩人抚养,答辩人不给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建房三间拆款8万元、存款2万元、出让土地补偿费10万,总共的'一半10万元。
(四)依法请求被答辩人支付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5万元。
二、事实及其理由:
(一)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具虐待行为,导致离婚,答辩人没有过错。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是自由变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性格不合,常为家庭锁事发生纠纷,被答辩人动殴打答辩人,被打后答辩人无路可走,特别是异地他乡,举目无亲,多次准备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儿刘xx依法归答辩人抚养。
婚生女儿刘xx今年7岁,年纪尚小,加上一个父亲带着女儿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生育一女孩就具 歧视性,只因为异地他乡,对于孩子管理有其心无其力,如果刘xx能随答辩人生活,则有利刘xx的健康成长是更好,请被答辩人及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现在答辩人确实身无分文,没有支付孩子生活费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过即使贫困一点,但每天总是开心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其共同财产应折款分割。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间,折价5万元,婚后又修建楼房三间折款八万元,答辩人离家时有银行存款2万元,近年来因开发征地,政府补偿款约10万元,也依法应有答辩人的一半,按照《婚烟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由被答辩人折款补偿给答辩人,至于赠与其女刘xx的与否?则由答辩人另行处理。
(四)被答辩人依应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
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辩人殴打出走,其答辩人殴打出走,并非答辩人自愿。
现在身无分文,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对方具有困难的另方应酌情给经济帮助。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答辩人因为经济上和其原因不能准时到庭,请法院判决后将《判决书》与《生效证明书》 按邮寄的方式寄到我娘家:“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父亲罗进西”收,关于离婚后,答辩人的户籍仍在异乡也不方便,敬请法院出据《人民法院协执行通知书》将户口迁回娘家,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阴差阳错,结婚后,由婚前爱情基础差,婚后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儿和共创的房款、存款与征地补偿等收入,是因被答辩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之规定,敬请法院在判决时将照顾女儿和女方与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给予公正、合理判决为谢。
仅此答辩。
此致
篇3: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王宏,男,汉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
被答辩人:李婧,女,汉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我认为,本案存在三个焦点问题:
第一,结婚证的真伪问题;
第二,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
第三,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我围绕着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进行答辩。
第一个焦点问题,关于结婚证的真伪问题。
我认为,结婚证是虚假的,主要存在五个问题:
第一,《结婚证》登记时间是 1985年9月21日,此时原告实际年龄为16岁,尚未成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请问,原告当时在尚未成年,如何领取结婚证的?
第二,《结婚证》所盖公章的政府当时尚未成立。
经核实,1984年XX县XX人民公社更名设立为XX县XX区公所,1987年XX县大衙区公所更名设立为XX县XX镇人民政府,12月XX县XX镇与XX镇合并为现在的XX县XX镇(被告提交证据4)。
再问原告,XX县XX镇人民政府在1985年尚未成立,为何《结婚证》盖上了一个尚未成立的政府公章?
第三,《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双方各自照片拼凑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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