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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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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埃德加·博登海默
作者简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法学学士)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
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作者观点
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是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JeromeHall)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
自50年代起,博登海默就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建立统一法理学的运动,并成为鼓吹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在其代表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和《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等论著中,博登海默强调建立统一法学是时代的需要和法哲学进化的必然趋势,并对此进行了历史和逻辑的论证。
本书的主要内容
博登海默在本书中认为:
历史上各派法理学都仅仅代表部分和有限的真理,人们对法律的目的及其使用的手段问题都没有达成实质性一致的意见。历史上的法理学仅仅是局部的真理,即使其中的大部分是法理学大厦的有价值的基石。
既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不能以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那么就有必要利用以往的各种贡献来构造一种统一法学。
本书可分为三个部分
1,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2,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3,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一,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二,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三,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四,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
五,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
六,功利主义
七,分析实证主义
八,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九,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在本书中作者是根据“秩序”和“正义”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制度,认为这两个概念是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及其实质性目的所不可或缺的。
一、“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无序则表明存在非连续性和无规则性的现象
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而作者表明人类的这种倾向乃是深深地植根于整个自然结构中,而人类生活则恰恰是该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秩序
1、自然界中有序模式的普遍性(物理、生物、天文)
2、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秩序(家庭、商业、社会)
3、对秩序只需求的心理根源(重复过去令人满意经验的先见取向、和对被专横力量控制所做出逆反反应)
4、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
5、法律的普遍性要素(法律制度,规则,原则,政策)
6、力求独立与自主的法律
正义
1、普罗透斯似的正义之面
2、正义与理性
3、正义的概念范围
4、正义与自然法
5、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
6、正义与共同福利
正义要求: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
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
秩序的维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一句话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1、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中甚至连最低限度的有序常规性都没有,那么人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没有“法律”
2、一整套有条有理、阐释详尽但却又未能符合社会正义感的规定。人们认为,按这样一套规则而实现的平等待遇乃是一种平等性虐待。
3、即使大多数法律制度综合了正义和秩序这两个价值仍有可能是不完善的。而一个法律制度真正成功的标志是实现安全、自由、平等这三个正义的基本成分的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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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