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负有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采购危险品职责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危险品识别
第五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识别
一、燃烧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二、易燃液体: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三、可燃液体:闪点大于45℃的液体;
(一)闪点:液体挥发出的蒸汽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二)爆炸下限:可燃蒸汽、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三)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第六条有毒有害物品的识别
一、有毒物质:作用于生物体,能使机体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病变,导致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
二、有害物质: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人身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
第三章危险品运输
第七条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办理《准运证》后,方有承运资格。
第八条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作业人员,应参加交通、公安、劳动部门组织的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岗作业。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事操作与管理。
第九条运输危险品必须执行运输计划和配装规定,危险物品性能互相抵触或其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不能同车装运。
第十条被毒品、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污染的车辆、设备、工具和场地,必须及时清洗消毒。在车厢内清扫出的残留物,应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装运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第十二条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第十三条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第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防火帽。
第十五条载运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第十六条装卸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第十七条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第四章危险品贮存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危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降温、消除静电、环境保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进入仓库培训实习;再经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二十条每一个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危险化学品,不同品种应分别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化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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