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农牧局
违诺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全面落实《纳雍县农牧局服务承诺书》,制定本办法。
二、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对服务承诺制认识不高或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建立和落实相关制度的;
2、对所属工作人员要求不严、管理不善,致使本股室屡屡出现违诺行为的;
3、对出现违诺行为的工作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4、在上级查处由于违诺导致的违纪案件时,提供伪证、设置障碍、干扰调查,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言行不规范、不文明,引起管理服务对象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2、群众来办事,能马上办的事没有马上办或需说明情况而没有一次讲明,让群众多次跑腿的;
3、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扯皮,人为造成超过承诺时限的;
4、借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5、对监管服务对象故意刁难的;
6、越权行政的;
7、由于违诺行为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违反承诺的股室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诫勉、责令经济赔偿及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罚。
1、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群众不满或与群众发生争吵的,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或写出书面检查;发现两次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发现三次以上取消当事人本年度评先资格,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2、超过承诺时限,应办理完毕而尚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的,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发现两次及两次以上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3、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的,除责令当事人退还钱物外,并处以吃请受礼价款1—2倍的罚款,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并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越权行政的,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规定处理。
5、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况给予当事人适当罚款。
6、对屡屡出现违诺问题的股室,要追究股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违诺问题的,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资格,并将违诺人所在股室负责人调离现工作岗位。后果严重者,给予免职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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