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库存中央储备粮数量和质量,并适时进行轮换;
(三)负责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的核实与处理;
(四)负责中央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管理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五)负责组织中央储备粮仓储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二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分公司(以下称分公司)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制订实施细则;
(二)负责中央储备粮库存的安全保管,监督检查库存粮油数量和质量,提出轮换方案,并经上级批准后组织落实,调查处理库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根据总公司的有关文件,开具分库点《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
(四)根据总公司的规划和要求,负责完善中央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的建立,定期向总公司上报台账及有关仓储报表;
(五)负责辖区内非直属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直属库站(以下称直属库)对其库存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中央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粮油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三)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
(四)按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具体组织落实中央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
第四条 受委托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称代储库),按照《非直属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国家随时调用。
第六条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七条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非储备粮混存。仓外专牌的标识为“ZC”,由总公司统一制作。储粮单位调整中央储备粮专仓,须经分公司同意。
第八条中央储备粮要设专人保管,实行定编、定岗、定责制度。保管、检验和防化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丰富的保粮知识,并持有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制发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分公司及储粮单位要逐级建立统一规范的中央储备粮专账(格式见附件1),储粮单位还要建立分仓(垛、罐)保管账和专卡(格式见附件2)。
专账要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专卡一式三份,仓内(囤、垛、罐)挂一份,储粮单位、保管员各掌握一份。仓房调整、粮油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换新卡,旧卡由储粮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中央储备粮储存库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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