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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社会劳动力暂行管理办法
【文件号】吉市政发[1988]36号
【颁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颁布时间】1988-06-07
【实施时间】1988-06-07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维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劳动力是指求职的城镇待业青年、待业职工、离退休
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地来我市做工的人员(含闲散工匠)和成建制进入我
市的建筑、安装、搬运、装卸专业承包队。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需要用工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家庭和各类求
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劳动局是市政府社会劳动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劳动力资
源,调配社会劳动力,监督检查社会劳动力使用情况,仲裁用工、求职中的争议
等。日常工作由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县、区劳动部门和乡(镇)、街道劳动服务站按分工管理本区域内的社会
劳动力。企事业单位的劳资科(处)负责管理本单位使用的社会劳动力。各级计
划、工商、银行、城建、交通、公安等部门,要配合劳动部门管好社会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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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力资源管理
第五条城镇行业青年(包括当年未就业的技校、职业中学毕业生),家长有
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到归口的地方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
业卡片;家长没有工作单位或单位没有劳动服务公司的,由街道劳动服务站负责
管理,到所在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卡片。
待业职工凭劳动手册到所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登记,办理待业职工手册。
第六条待业青年、待业职工求职的,须持待业卡片或职工待业手册到当地劳
务市场登记,填写求职卡片,由劳务市场介绍用工。
第七条离退休人员求职的,须持离退休证、户口簿到当地劳务市场登记,由
劳务市场联系用工。
第八条进城做工的农村劳动力,须持户口簿到乡(镇)劳动服务站登记,由
乡(镇)劳动服务站报县劳务市场联系用工。县内安排不了的,由县劳务市场报
市劳务市场联系用工。
第九条进城当保姆、家庭服务员、护理员的农村女劳动力,须持乡(镇)劳
动服务站介绍信、户口簿到求职地的劳务市场登记,由劳务市场介绍用工。
第三章用工管理
第十条全民、集体企业在本地按年度计划招收工人,须提高一个月将用工计
划报给所在市、县劳务市场,由劳务市场组织劳动力资源,并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一条市内企业从各县招收农民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须提前一个月
将用工计划报市劳务市场,由市劳务市场组织劳动力资源并办理用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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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的农民合同工,要经过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办理临时工手续)。试
用合格后,再办理农民合同工手续。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聘用离退休职工,须提前十天,向所在市、县劳务市场
报送计划。经批准后可自行聘用,也可以委托劳务市场聘用。聘用离退休职工
,必须到所在市、县劳务市场办理用工手续。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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