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理化检验
physical and chemical analysis of food
第四章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检验Chapter 4 Determination of functional ingredient in health food
第一节概述Section 1 Introduction
一、保健食品的概念(definition)
早在古代我国就有“滋补食品”、“疗效食品”等数种提法。
1962年日本出现“功能性食品”(functional food)的名词。
欧美国家将这类食品称之为健康食品(health food)或营养食品(nutritional food)或归入膳食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的范畴。
1996年6月1日,卫生部颁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保健食品生产和销售开始进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2003年10月,卫生部将保健食品的审批权移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的批号由“卫食健字”改为“国食健字”。生产企业申报保健食品由各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终审。经过批准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授予《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使用特定标识。1996年至1997年,卫生部先后两次公布受理的保健功能为24项,随后又宣布暂时不受理“改善性功能”和“辅助抑制肿瘤”两项功能。
2003年5月1日,卫生部颁布实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新标准,将原来某些功能包括的内容单独列出,使受理的22项功能扩大为27项。
(一)保健食品(health food)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二)保健食品应具备特征
1. 保健食品首先必须是食品。必须具备食品的基本特征,即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和卫生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2. 保健食品必须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
保健功能应包括纠正不同原因引起的、不同程度的人体营养失衡;
调节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代谢和生理功能异常;
抑制或缓解有关的病理过程。
3. 保健食品要与药品区分开。
以调节机体功能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治疗为目的,正常条件下食用安全。
在某些疾病状态下也可以食用,但它不能代替药物的治疗作用。
(三)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经科学验证是肯定的。
目前我国已经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中包括27种保健功能。
分为两大类:
、症状减轻、辅助药物治疗的保健功能共计16项,包括辅助降血压、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缓解视力疲劳、改善胃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改善营养性贫血、改善睡眠、清咽润喉、增加骨密度等。
、增强体质的保健功能共有11项,包括抗氧化、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减肥、辅助改善记忆、祛黄褐斑、祛痤疮、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肤油分、促进泌乳和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随着保健食品的发展,保健功能将会更加健全。
二、保健食品管理的技术法规及技术要求(technical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health food)
1. 保健食品管理的技术法规目前已制定的技术法规有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证与管理办法》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等
2. 保健食品的基本技术要求
(1)功能有效:经试验证实具有明确和稳定的保健作用,它是评价保健食品质量的关键。
(2)安全无毒: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的卫生要求,长期服用应确保安全,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配方科学:保健食品配方及其用量必须有科学依据,要提供所含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与定性、定量检测方法。
(4)生产工艺合理:生产工艺必须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功效成分稳定,尽量减少生产过程中功效成分的破坏、损失,并且不产生有害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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