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题目:论中国的死刑制度
关键字:中国死刑制度死刑存废死刑限制
一、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中国的死刑罪名辐射面过广。
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开展,人的生命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
中国现行刑法中有44个条文中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6,而且分布十分广泛,除刑法分则“渎职罪”一章没有规定死刑罪名外,其余九章或多或少均规定有死刑罪名,死刑似乎成了一种普遍适用的刑种,死刑的立法呈现出一种泛化的倾向。在具体死刑罪名的设置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死刑罪名就有15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死刑罪名。高死刑率已成为中国刑法的一个特色。与世界其他国家比较,无论是在绝对数量还是在相对比例方面,中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都是很靠前。
二、国际条约及贯例接轨要求限制死刑
中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加入是必然的。作为中国签署的与死刑问题直接相关且最为重要的国际约《公约》规定“人人固有生命权,这个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它虽然并未要求成员国必须废止死刑但通过生命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的规定明确了至少严格依照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死刑加以限制。目前,中国死刑制度不仅实体法不能与之完全相符,而且程序上也存在明显问题。尽管其成因多种多样,但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我们采取措施尽量与《公约》保持一致则是现实和迫切的要求。
中国刑法规定的可适用死刑的罪名数量之多向来为国际社会所诟病。1997年刑法及修正案共有罪名421个,而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多达68个,其中44个为非暴力犯罪,在这44个里又有17个属于经济犯罪。这与《公约》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范围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死刑在道德上是一种不能证明其正当性的刑罚。既然如此,在中国,废除死刑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但是,中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基础与信仰理念,而且,在威慑主义刑罚理念的支撑下,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倚重死刑的适用。这就决定了中国要废除死刑
困难重重。
三、死刑的必要性
死刑是否必要呢?提出反论的有很多,个别预防论者也好,古典功利论者也好,相互之间都有争论。贝卡利亚、边沁与菲利便主张,有了终身监禁,死刑就没有必要。但加罗伐洛以及美国的哈格等认为,终身监禁不足以达到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目的。他们的论据有三:
(1)被关押的犯人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还有机会对同监犯实行暴力。如杀、伤其他犯人。
(2)由于监管关系的存在,在监禁期间,罪犯必然要接触监管工作人员,所以在与工作人员接触的过程中,他们对监管人员也有机会实行暴力。
(3)被监禁的杀人犯还可能逃跑。
这样的立论,看来似乎有道理,但是,很难经得起推敲。因为我们完全可以追问,是否所有的谋杀犯都可能再犯罪?美国学者帕克曾举例:假如我姑妈写了遗嘱让我继承她的遗产但她老是不死,我想要早日得到遗产,于是毒死姑妈。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第二个给我遗产的姑妈,我也就不可能为了继承遗产再去杀人。这个观点是否能站得住脚姑且不论,但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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