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处置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编号:
委托人(财产共有人): 身份证编号:
受托人:
委托人系未婚/夫妻,现将其所有的牌、车牌号为的车辆抵押给银行用于办理个人贷款。自委托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如委托人连续两期或者累计三期不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在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人承诺自愿将该抵押车辆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有权依法进行处置,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委托人在银行的号借款本息,且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妨碍、阻拦对该车辆的处置。委托人对受托人特别授权范围如下:
受托人有权办理上述抵押车辆的挂牌出售,代表委托人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代收车款。
受托人有权以出售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受托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剩余车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协助买方办理该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相关手续的变更。委托人如有上述违约行为,不向委托人交付该抵押车辆,受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所有文书,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不可撤消。
委托期限:从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上述车辆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
受托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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