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适用于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6364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MH/T 4005 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
MH5001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8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MH5013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机场(卷I) 直升机场(卷II)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抢险救援、空中勘测、训练飞行等。
4 分类
本标准所指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5 一般要求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a) 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b) 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c) 建设规模及设施设备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d) 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6 场址
通用机场位置应与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通用机场场址的确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a) 空域条件。未经批准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通用机场,在空中禁区邻近地区修建通用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通用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和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b) 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c) 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以及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d) 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e) 净空条件。机场障碍物应符合有关机场净空标准,除非经论证无实质性影响。
f) 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g) 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邻近地区修建的通用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h) 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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