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村荒山土地平整复耕协议书
甲方:祝村村民小组
乙方:承包土地平整复耕方
甲、乙双方就祝村前山土地平整复耕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祝村村前荒山开荒土地平整复耕工程交给乙方承包,承包期限共计叁年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
承包平整复耕面积为44亩,合计款项为伍拾贰万元整。开荒平整涉及迁坟费用计元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由现行政策标准执行),甲方自行迁坟,所产生别的费用乙方概不承担。
三、复耕后土地直接承包给乙方,计50亩(多退少补),租期10年,每年租金17500元,租金一年一付,乙方需给村修一条路上山,路基有村提供并协调,甲方补助乙方人民币柒万元整。
四、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时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万元,甲方需100日之内迁坟结束,等迁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肆拾万元。迁坟事宜由甲方自行协调解决,如延误工期由甲方负责。
五、开荒复耕期间涉及到现存的青苗费用由乙方付给甲方400元/亩,下年原则是不播种,如果自行播种,不再赔偿。
六、在承包复耕期间,乙方所承包荒山及土地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平整土地时所出土方、青苗及其他等归乙方所有。
七、开荒复耕期间如发生土地所有权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涉及到政府政策问题与村无关。
八、协议签订生效后,如乙方三年内平整工程未完成,由甲方收回,所付承包款不退,并按第三条租赁给乙方,并付租金。如甲方中途违约,按乙方付款额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共二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村民小组(签字): 乙方(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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