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
行为
事件
主体
客体
内容
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人
外部事物
作用之
目的:获得利益
意义:人的自由
法律
确认、保护之
利益说耶林(Jhering)
主观说温特夏特(Wdscheid)
法力说梅尔克(Merkel)
“框架概念说”—拉伦茨
对于法律上的权利,法理学界有多种学说多种释义。
(1)“自由说”—“意思说”—“主观说”—温特夏德;
(2)“利益说”—“客观说”—耶林
(3)“法律上之力说”—梅克尔
(4)“框架概念说”—拉伦茨
民事权利,是指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而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综合其观点:
(1)民事权利的实质是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
(2)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特定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经由法律上之力(支配力、请求力、形成力、抗辩力)而予实现。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
相对权债权
财产权所有权
物权用益物权
特定利益绝对权担保物权
(内容) 知识产权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
绝对权
身份权(如亲权)
非财产权
相对权基于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产生的
请求权
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法律上之力
请求权:债权等
抗辩权:一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永久
抗辩权
形成权: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
、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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