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析 及贯彻实施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及修改背景
(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行情况及发展(1)建国初期-存在大量私营企业;
(2)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计划经济;
用工主体-国家: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
(3)十一届三中全会-市场经济: 固定工与合同制双轨并行;
(4)<劳动法>颂布实施- 打破固定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二)2003年江苏省人大颁布<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三)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对<劳动合同法> 草案进行一审;
七章65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个月时间共收到191849件意见。涉及几大理念: 1、立法宗旨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 2、劳动关系追求稳定还是灵活? 3、立法追求效益还是追求公平? 4、政府角色是参与还是裁判? 劳动合同立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观点争鸣,法理思辩,劳资博弈。
(四) 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二审;
8章96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
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二、《劳动合同法》条文解析
第一章总则
1、立法宗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适用范围: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⑵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的建立:
(1)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在用工前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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