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进社区”婚姻家庭法专题讲座
河北杜超律师事务所
2013年5月
前言
大家好,我是河北杜超律师事务所的杜超律师。今天我来为大家讲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我们身边的法,但对于我们很多人来说它仍旧是有距离的。在日常的法律咨询中,有关婚姻家庭的问题是最多的,而要咨询的问题也非常的集中。
所以我想,在这样一段时间里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能把大家平时困惑的、感兴趣的、有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归整出来,讲给大家听,可能会有比较好的效果。但这样一个良好的愿望能否实现,主要还是受制于我个人的认识和水平。但我希望我的讲座能够使大家达到看冰山之一角,窥全豹于一斑的目的,能够使大家对婚姻家庭法有进一步的了解,谢谢大家。
常见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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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能否会得到支持?
结婚后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在离婚时该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哪些是婚姻法中所称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案情介绍
2001年小东经人介绍认识了小芬,小东有才小芬有貌。俩人相见恨晚,经过2年的恋爱,2003年小芬与小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正式步入婚姻殿堂。
问题一:家庭暴力
例1、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小东与小芬婚后总是因琐事发生争吵,小东脾气暴躁时常对小芬拳脚相加。
此时,小芬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
什么是“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以上司法解释我们可知,只要夫妻一方的主观上故意实施了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该行为足以让受害的一方身体上或精神上无法忍受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而不必达到一个客观的标准。而本案中小东的行为已经对小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伤害,认定其存在家庭暴力是没有问题的。
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举证存在家庭暴力。有的案件当事人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大多数的当事人,是不会承认的,特别是请了律师的当事人。那么遭遇“家暴”该如何应对呢?
律师对策
针对于家庭暴力,我为大家提供如下建议:
1、准备好一个随身包:把现金、身份证、图章、房契、结婚证书、保险证、保健卡、存折等重要文件和重要电话号码簿放在一个随身可带的袋子中,一旦遭受暴力,可以随时携带离开。
2、请医生验伤。
3、向警察报案,作笔录,记下被虐待经过。女性在遭殴打后,务必在24小时内直接向案发地点的派出所报案、验伤,确保警方会根据当事人的供词作成笔录,为日后法院审理打下基础。
4、保留证物:如验伤、笔录、被破坏的衣物、使用的凶器。
5、向相关机构求助,了解自己下步该做什么,并获得协助。也可向当地反家暴投诉中心、社区、街办管委会及村委会、乡妇委会投诉。
问题二:夫妻共同财产(1)
例2:小东于2002年贷款购买了一处60平方米的
住房。婚后小东和小芬一起偿还房贷。
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如何分割?
解析
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1、已经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且登记在一人名下。
这种情况房子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还贷的部分的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这实际上就相当于一方借款给另一方,离婚时只是把借款还回去,且没有利息。郑晓东与李芬结婚后,郑晓东的工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利用工资为面积为90平米房产支付房贷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偿还郑晓东的婚前个人债务。因此,该房产的婚后偿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2、没有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且双方存在争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三:夫妻共同财产(2)
例3:小东与小芬经过不懈奋斗与努力,生活大大改善,于2004年购买另一处140平米的住房。小芬的父母拿出50万元,给他们作为首付款。余款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人为小东和小芬,产权证登记在小芬名下。
如双方离婚,该房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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