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
来源:市局网发布时间:2009-6-16 14:59:57 作者:志先浏览次数:528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规范
(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沈阳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审核,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前暂行。
第二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包括以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为主的;从事其它商品经营兼营食品的;在娱乐及服务场所兼营食品的,均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农产品销售、食品现场加工、保健品销售、食品市场开办、食品展销会举办等活动以及流动商贩,暂不施行食品流通许可。
第四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由县(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发放部门)负责。
凡在沈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由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各分局、县(市)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和辖区内由辽宁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均由各分局、县(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市场)机构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许可证发放部门对首次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申请人在登记注册窗口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由窗口受理人员告知其到所在地许可证发放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证发放部门受理人员向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产权证及租赁协议等);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6)指定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申请人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8)设备、设施及工具清单;
(9)设施空间平面图;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须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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