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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刘铁梅课件ch0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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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际结算
主讲教师:刘铁敏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第四章
托收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第一节托收概述
一、托收的概念:
指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者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二、托收当事人的责任
委托人(Principal、Consignor)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付款人(Drawee)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一)委托人:
1、委托人作为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1)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
(2)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2、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1)指示要明确:包括付款人及其账户、交单方式、收妥货款的处理方式、银行费用负担、拒付处理。
(2)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不然因此发生的损失均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3)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并且仍然应支付代理人的手续费及执行委托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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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行
托收行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基本职责是根据委托人在托收申请书中的指示和《托收统一规则》办事。具体职责有:
1、审核客户委托申请书,核对单据。
2、缮制托收委托书,将托收委托书与委托人提供的单据一起寄给代收行。
3、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比如代收行通知付款人拒付,托收行却没有立即通知委托人,结果因没有及时指示如何处理货物,而使委托人受到损失。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三)代收行
代收行与托收行一样处于代理人地位,基本职责是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和《托收统一规则》行事。具体职责有:
1、审查委托书与核对单据。如不愿照办,必须立即提出理由。
2、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在托收中交单即交货,在进口商付款或承兑之前绝不能将单据交出。
3、及明反馈托收的情况
4、谨慎处理货物,代收行作为代理人原则上无权处理货物也没有义务处理货物,只有在付款人拒付时,根据委托人指示代为办理提货、存仓、保险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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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付款人
也就是进口商,其基本职责是履行贸易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得无故延迟或拒付。付款人有审查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的权利。
如有异议,必须有根据。提出拒付应及时,不能拖延,理由要充分,全部一次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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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收方式的种类
(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 Clean Collection)仅凭金融票据而不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 Documentary Collection)金融票据伴随商业单据的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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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一般用于收取货款的尾款及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进口赔款等小额或从属费用。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行
代收行
金融单据
金融单据
提示付款
付款
收妥款项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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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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