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企业拥有一项资产(比如说存货),账面价值80万元,企业为了收回账面价值80万元的存货,必然将其卖出(转让),这样企业就取得了经济利益,假如说得到的经济利益为90万元。企业得到这90万元的经济利益应该上交企业,如果让企业按90万元直接乘以所得税税率(假定为25%),企业肯定是不乐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90万元的减去80万元的后的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税率,所得到的结果就是该企业应该上交的所得税。这样做企业才会觉得合理。那么这里被的80万元,就是税法规定的这项的计税基础。
举过例子后,我们回过头来,再理解资产计税基础的定义可能就会感觉到相对容易一些了。
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指企业收回账面价值的过程中。如果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从税收的角度考虑,的计税基础是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中资产的应有金额。
仍然接着上面的例子,假如,这批存货已经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按照会计的处理,存货的账面价值应该是80万元减去2万元,也就是78万元,因此,我们在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也应该是78万元。那么,这笔转让的就是12万元(90-78)。在这种假设情况下,这项的计税基础是否也是78万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我国税法上除了允许“”在税前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在损失实际发生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对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以前年度计提未使用的坏账准备余额,不足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其余的都不允许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笔的计税基础依然是80万元。
(一)固定资产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上的基本计量模式是“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的提取。
、折旧年限产生的差异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实际成本-税收累计折旧
(二)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但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累计摊销
理解诀窍:
抵扣得少,多交税了,未来就会少交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抵扣得多,少交税了,未来就会多交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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