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从民事诉讼角度
第一篇:签订合同的主体
一:主体范围
(一)、可直接签约的主体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年满18岁以上;16——18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法人分支机构等。)具体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二)、不能直接签约的主体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之间,看其进行的民事活动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是否相适应。)
2、没有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机构、部门。
(三)、在一定条件下,没有主体资格者也可签订合同的情形
1、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代理其签订;
2、法人或组织授权其内部机构、部门签约或追认其签约。
二、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不能直接签约的主体签订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处理:
1、无效合同不能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无效合同不能判决继续履行,只能返还至签约前的原始状态或按无效合同结算。
3、主张合同有效(或生效)的一方负有对效力的举证义务。
4、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义务。
第二篇:合同的订立形式、成立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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