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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租赁合同.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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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编号:             号
出租方: 南雄市公共物业经营管理中心(合同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南雄市水南路2号
联系方式: 0751-6976803
承租方:    (合同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确定由乙方取得本合同所述资产的承租权。为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公正、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合同标的
甲方将位于的资产(资产类别: )出租给乙方,租赁面积约 平方米(资产面积仅供参考,如有误差,应交纳的租金不作调整)。
资产用途 
甲方同意乙方将该资产用作           经营使用。
1、乙方如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改变。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借、转租或者调换。
第三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给予乙方日的免租金装修准备期,合同从年月日开始计收租金。资产如因特殊情况延迟交付的,合同期限和装修准备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合同期间履约保证金不能抵扣乙方应缴的费用。合同期满,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该履约保证金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申请提前终止合同或者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2、因政府行为、城市建设、公共利益、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结清所有应缴费用并将资产完好(除不可抗力导致损坏外)交还甲方后,履约保证金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资产交付使用 
1、资产(包括与之配套的水电气以及其他设施设备)原则上按照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1)资产交付后,资产的管理、修缮和维护均由乙方负责且费用自理;如需增加配套或增容的,有关手续由乙方负责且费用自理。
(2)资产交付使用后,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经营。 
(3)乙方签订合同后,视为甲方交付的资产不存在瑕疵,并符合乙方的经营用途。
2、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5日内清场完毕并将资产完好交还甲方。逾期未交还资产的,甲方可以根据合同当年度租金的标准按日双倍计收租金;逾期超过15日的,除了按照前述办法计收租金外,甲方还有权强制收回资产,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按月缴纳。乙方应在当月的10日前,缴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南雄市公共物业经营管理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050162734200000129 )。乙方凭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向甲方换取房租收据。
2、乙方不得拖欠租金,每迟交一天,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乙方拖欠当月租金时间满20天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所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水、电费及相关费用 
租用资产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及其分摊费用,乙方应当按照代收单位或相关部门的要求,按时缴交。涉及的其他法定应缴费用,按照有关政府职能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资产装修装饰
1、乙方在装修前应向甲方申报装修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才可以组织施工。甲方认为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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