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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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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案例1
谨防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背景:
业务类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开证行:国外某银行
出口商:我国北方某市某出口商
进口商:某外商
案情经过:
北方某市的一出口商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购买石碱,在装运条款中虽有装运效期,但又规定具体的装运日期和船名将由买方在装运前另行通知。为此,出口商在信用证告知的装运效期前,将全部货物运到大连港,等待进口商的装船具体日期。殊料,这时石碱的国际市场情况不好,价格下跌,进口商毁约,不再发来具体的装运日期和船名的通知,致使出口商无法使用该信用证装运货物,从而造成不小的损失。
案例分析:
国际上现在通用的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从而可以保障出口商只要按信用证的要求办理出口和制作单据,就能收到货款。但是,信用证上的条款和要求必须是出口商能够办得到的,更不能有受制于进口商的条款。除了本案的情况外,尚有国内出口花岗石的交易,来证中规定出口商提供的商检证必须要有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署(1nspection certificate to be signed by authorized
signaturies of applicant),实际上,有这类信用证条款的交易完全是由进口商控制,尽管信用证有确切的付款承诺条款:“我行在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时将保证按照议付行的指示偿付货款”,但这类信用证如进口商不再发来装运日期和船名或进口方的授权人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这时要么出口方无法装船,取不到有关的单据,那么开证行的确切承诺是空的;要么,出口商另行装运取得有关单据,但这只能是单证不符的单据,开证行仍然不会给予付款。因此,接受这样条款的信用证,明显地对出口商来说是很不安全的,会承担不能装运或单证无法相符的风险。在另一例也是出口花岗石的交易中,出口商除了接受上述另有装运通知和检验条款以外,尚要向进口方的代表先交付200多万人民币(交易总金额达2 000万美元)的违约质保金。但在装船前,进口商的代表前来验货,却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发出装运通知,致使出口商既不能发货取得货款,又被视为违约不能收回质保金。对前一类的条款可以认为是进口商违约的信誉问题,而后一类的条款则应是诈骗行为。因此,出口商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陷阱,凡是非出口商所能做到的或由进口商控制的各种条款都应提高警惕,拒绝接受,免得上当受骗。
案例2
银行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软条款案
背景:
业务类型: 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议付行:我国A银行
开证行:某国B银行
受益人:我国某外贸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企业C
开证申请人:某国的D公司
案情经过:
1998年12月25日,我国A银行收到某国B银行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某国的D公司,受益人为我国一外贸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企业C。A银行收到信用证后认真审查了该证,发现有一软条款“检验证书由D公司某办公室的张先生出据,一式两份”。工作人员在通知受益人时,指出了该软条款,提醒受益人注意。受益人称该张先生现驻其公司,未提出异议。后来C公司在信用证效期内分为两次发货,并提交规定单据到A银行议付。第一次议付时间是1999年1月29日,金额为 USD26 ,准时收回货款。问题出在第二次议付上。
第二次议付时间是1999年2月5日,议付金额为USD 107 ,因该证有偿付行,议付行及时收到了押汇款。可时隔几日,开证行发电至议付行称该单据有不符点,“检验证书上签字系伪造”,拒付并要求退回已收到的偿付行的款项。同时,申请人D公司驻我国办事处亦来人到A银行,称他们收到的为空箱,根本没有货。A银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研究作出决定:首先要保证资金安全,收到的款项不能退回。同时根据 UCPS00第15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的规定给开证行发电据理力争,毫不退让。经过交涉,使开证行最终在
1999年3月15日同意付款。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虽然得到了最终解决,但软条款背后所反映出的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
,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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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unlai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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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