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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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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优化城市功能和工业布局,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园区建设和产业聚集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桂林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搬迁改造是指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从城区范围内,进行搬迁改造或新建工业项目,退出原用土地搬迁至高新区、经开区、高铁产业园、雁山低碳产业园以及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桂林辖区内其它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第三条桂林市城区范围内实施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应体现产业集聚、技术进步、扩大规模、盘活资产、节约用地、清洁生产、环境保护和我市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工业化与城市化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经批准实施搬迁改造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含项目建设用地投资,下同)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企业原地块重新出让收入并计提各项基金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六条企业实施搬迁改造项目,须编制搬迁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企业搬迁改造请示;企业基本情况表;搬迁改造项目方案和投资概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原址土地使用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相关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审计等部门和相关城区,对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审核,提出意见,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企业按项目建设报批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启动实施搬迁改造。
企业原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企业原址土地出让完成招拍挂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概算提出政府支持资金的计划额度报市政府研究,计划额度经市政府批准后,企业可提出拨付项目进度款的申请,经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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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