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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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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
西方自然法产生于古希腊,历经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主义、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近代的理性主义及现代的自由主义几个阶段,绵延两千多年而不衰。在社会大变革,特别是革命时期,自然法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梅因说过:“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一、古希腊罗马自然法
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自然法概念,他在说明自然法概念时候,引用了《安提戈涅》,指出安提戈涅认为必须遵从的安葬亲人的天条神律揭示了自然法的实质。
引子:《安提戈涅》
2、自然法为什么会产生在古希腊?
希腊人强烈的自然哲学及自然观念对自然法观念产生很大影响。“这种自然哲学思想在政治法律领域中的表现,就是倡导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强调与自然相一致的和谐生活”。由于古希腊具备当时最为发达的哲学,所以在那里,相应地率先诞生了最早的法哲学或法学思想。
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我们之所以从阐述希腊人而非某个其他民族的法律理论入手来考察法律哲学的演化过程,完全是因为古希腊的先哲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有着非凡的哲学洞察力。但是,非凡的洞察力并不是西方自然法的本源,这种本源应当从更深层次的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去寻找。
3、古希腊自然法思想
在希腊哲学界,“自然”这一概念,不仅是自然万象的总称,也意指本体论意义上的本原、本性、必然性或普遍规律。
赫拉克利特曾提到“神的法律”,他说:“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神的法律从心所欲地支配着,满足一切,也超过一切。"
亚里斯多德最早提出自然法
亚里斯多德也曾说:“特殊法是每个社会设立并施于其成员的法律:此法一部分是成文的,一部分是不成文的。一般法则是自然法。因为正如每个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由神造就的那样,事实上存在着一种自然正义和非正义,她束缚着一切人,甚至约束着那些无交往或契约的人们。”
最早提出自然法
斯多噶的字义是廊,由于这个学派在雅典的一处画廊集会讲学而得名。这派的创始人是芝诺(约公元前336—前264)。斯多噶学派以为世界既是物质也是理性。人的灵魂是物质的,是世界理性的一部分,所以人应该顺从理性,一切变化都是世界理性的表现。
斯多葛派明确系统论述自然法理论
斯多葛派的主要代表人克里西普的一段话,集中体现了他们的社会伦理学观点。他说:“因为我们个人的本性都是普遍本性的一部分,因此,主要的善就是以一种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这意思就是顺从一个人自己的本性和顺从普遍的本性;不作人类的共同法律惯常禁止的事情,那共同法律与普遍万物的正确理性是同一的,而这正确理性也就是宙斯,万物的主宰与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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