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频道美术馆展览合同
合同编号:2013展 001
甲方:中央数字电视书画频道(北京中数书画频道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奥林东路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南园森林艺术中心
电话: 010-64529368 010-64529369
邮编:100108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鉴于:
中央数字电视书画频道,是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全国唯一专门从事书画艺术的专业电视频道。并拥有建筑面积2,000平米的美术馆,美术馆有四个展厅,展线200米,并配有高清演播厅,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展览及电视拍摄、制作、播出于一体的全新型美术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乙方在甲方美术馆举办个人精品特展,及甲方为乙方特展制作配套电视节目《空中美术馆》特别节目,及个人专访节目等事宜,达成如下展览展示服务合同:
一、合作内容
乙方在甲方位于北京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南园的书画频道美术馆举办个人书画精品特展,及甲方为乙方制作相应电视节目在书画频道播出,对乙方艺术成就及艺术作品进行全面系统的宣传推广。
二、展览期限
展览期限天,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布展时间:2013年月日
撤展时间:2013年月日
三、展览场地
书画频道美术馆全部四个展厅。
四、甲方权利义务
提供全部展览展厅,协助布展撤展;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要求展品,有权提出撤换;
保证展品安全;
举办展览开幕式(提供保安人员、礼仪人员、鲜花、茶水、茶点等);
提供展前、展中相关新闻资讯报道;
拍摄制作27分钟个人专访节目一期, 首播一次,重播三次;
拍摄制作54分钟<空中美术馆>特别节目一期, 首播一次,重播三次,展览过后甲方可根据节目需求安排播出;
对所制作电视节目及内容有独立审核权;
单独拥有该特展所制作节目的全部版权,有权以各种方式使用该节目,包括以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无线电视、国际互联网络电视等各种形式播出该节目,对该节目进行重新编辑出版各种音像制品及配套图书,以各种方式在各种载体上复制、使用,转让该节目的版权,以及其他使用权。
五、乙方权利义务
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按甲方要求布展和撤展;
展览作品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要求;
配合甲方制作该展览约定的电视节目;
乙方工作人员要遵守甲方在展览及电视节目制作上的要求。
六、销售
在本合同展览期内,有关作品原作所有交易产生的收益,甲乙双方按销售价格的比例分成,作品按销售价格的%归甲方,销售价格的%归已方。
七、付款
展览展费为人民币万元,在签定协议当日支付定金人民币万元,2013年月日展览开幕前支付余款万元。
在展览期间达成销售的作品款项,在展览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好的分成比例将款项交付乙方。
合同约定之外发生项目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北京中数书画频道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
开户帐号:0200 0981 1902 0246 390
八、协议终止、解除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作:
(1)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向甲方支付展览费用及其他费用;
(3)甲方擅自停止展览;
(4)乙方自行中途撤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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