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内容摘要:
公安机关做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顾名思义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杜绝犯罪案件上升的一个组织构成。公安机关行使职能必须要依法行事,而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公安行政执法是行政法制的最主要环节之一。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严重制约着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甚多,最根本的在于对执法环节中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深刻认识和有效监督,权力与责任脱节。努力推行行政法文化的革新,大力培育现代行政法理念,从法律制度、政策、方法等诸方面加强和改进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尽快形成科学高效的执法监督新机制,乃是改善行政执法、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保障。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法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级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手中掌握有国家赋予的各种权力,能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是,由于种种的原因,目前群众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公安行政执法问题。事实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确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要遏制这些腐败现象,确保公安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健全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使其符合时代的要求,是实现我国的三个代表“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一、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理论的分析
1、行政执法与“权力”的关系。有史以来行政一直是权力的代名词,行政执法是权力最形象逼真的化身。权力具有双重性,它不仅代表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某个人的便利和地位。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效果:正效应和负效应。权力的正效应指权力发挥其正常的应有的正面职能。权力的负效应,指权力的拥有者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因而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行政执法在日常生活中表现是纷繁具体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且具有国家强制性,该
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因而行政执法便具有了权力的负面效应。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时刻有滥用权力的可能,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行、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的相当突出。
2、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在我国,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为了治理好自己的国家,需要通过经过分工的各个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每个行政机关的权限应经过合理配置,其权限都必须是特定的、受到限制的,权力只有受到限制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每一个机关及其公务员都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来自其他国家机构及人民的监督。对行政机关有效地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3、自由裁量权的界定。公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只能够最难监督之点即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最能侵犯个人、组织正当权益的也是行政执法中自有裁量权的存在。现代法治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依法办事,而且行政执法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看到行政机关本身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行政管理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活动中自有裁量的必要性都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困难。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困难之处也在于此。国家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行完善,从而防止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对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不受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的侵害。
二、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反思
1、现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一个主体众多,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从主体来看,包括权力机关监督,新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他组织和社会的监督;以监督的范围来看,既包括对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监督,也包括对国家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行监督;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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