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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限购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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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限购令如何挑战合同自由尊严的探析
住房限购令的出台对公民的合同自由产生了极大的限制。在某一个城市内部而言,受限购的群体,虽然其缔结的合同仍然具备效力,但房产登记机关的“不予登记”使得合同的履行遭受阻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这一客观阻碍下,受限购群体的缔约自由将消失殆尽;在全国范围内,鉴于住房限购令对户籍地、纳税地及社保缴纳地的限制,使得公民不得在多个地域购买住房,合同自由当然受到限制。
合同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事基本权利,其“自由”的维度并不是宽无边界,而是伴随着各种“限制”:既有来自私法内部的限制,也有来自行政公权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必须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现代法治理念,这是笔者剖析住房限购令的一个基本立足点。然而,在住房限购令的背景下,公民的合同自由遭遇了行政公权的“违法”限制。基于跟部分公司法律顾问探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从住房限购令的内容层而来谈。
首先,住房限购令的限购标准依附于户籍制度,以是否为“当地户籍”作为购买住房的标准之一。户籍条例本身便是一个有违平等的、落后于时代,而亟需改革或者说是淘汰的制度,住房限购令对户籍制度的采纳,无疑是重新扩充了该制度的生命,从而不仅在“农村人口”与“非农村人口”之间造成权利的不平等对待,还使得一线城市人口与二三线城市人口之间,“特权城市”与“非特权城市”之间的权利区别对待。平等原则是一项法治基本原则,在合同领域,要求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平等地享有缔约资格。住房限购令以户籍差异作为限购标准有违法之平等原则。
其次,住房限购令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否,作为非当地群体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的标准之一,实则又是在非当地群体之间苽新划分了权利格局,使得有纳税者有权利,无纳税者无权利。以气地财政贡献作为权利享有的前提,这样的做法同样违反了肀等原则的要求。最后,住房限购令以“家庭”作为限购单位,造成缔约客体的合同自由在不同的婚姻状况下呈现出不同的权利维度,从而引发生社会“假离婚”的现象。笔者通过对不同媒体、不同地域所发现的“假离婚”现象进行统计,从而得出结论:在作房限购令以“家庭”为限购单位的背景下,“假离婚”现象并非足个案,而足一个纠纷状态多元化、分布区域广的社会现象,应力引起我们的关注与警思。仆:房限购令作为行政政策,以“婚姻家庭”身份作为市场经济缔约自由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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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und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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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