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任,男。1981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龙王庄乡韩麻口村。电话:03935670146。
被答辩人:王,女,1980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颜村铺乡何庄村156号。
答辩人就王爱华提出与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1年半)感情基础好,婚后夫妻生活(7年)感情和睦
事实与理由: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2003年年初相识,被答辩人的姨母与答辩人是同村在劳动中互相产生了好感,交往半年后由被答辩人的姨夫韩月亮和韩麻口村支书韩章存为媒于2003年六月五日正式订婚。一年后的6月03日在范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8年生活和睦,从不为生活琐事争吵,被答辩方称双方接触时间短双方互不了解草率结婚根本与事实不符。
二:被答辩人母亲唯利是图,把女儿当做摇钱树,做事荒唐,不惜牺牲女儿幸福。
事实与理由:被答辩人父亲有心脏病没有劳动能力,母亲在家务农,其还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家中经济来源较少,因被答辩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与被答辩人结婚8年来被答辩人大多数时间都随答辩人在外打工。因被答辩人患有不孕症,打工收入除了看病余下的钱外都被答辩人的娘家以子女要学费为由借去。
2010年年底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打算存点钱合适的时候抱养一个孩子,不再借钱给其娘家,当两人把存钱抱养孩子的想法告诉其母亲时,其母亲嘴上支持,却露出了不高兴的表情,被答辩人生性懦弱,从不敢在性格强悍的母亲面前表达自己的立场。两人闷闷不乐地回了家。
2011年两人到被答辩人家拜年,被答辩人的母亲强行让被答辩人住到娘家。正月初七答辩人到被答辩人家帮忙干活,被答辩人的母亲以答辩人家条件不好为由挑起事端,闹得不欢而散。
农历正月13日回到家后,答辩人发现被答辩人常常背着人打电话,神神秘秘。很不正常但并没有引起答辩人的注意。13日早晨被答辩人对答辩人说想到濮阳的妹妹家里去玩,并嘱咐下午到濮台路上去接被答辩人,答辩人等到天黑也没有等到被答辩人,经人提示(被答辩人第一段婚姻就是其母亲财迷心窍强行拆散的)才发现上当了,家里的现金,存折身份证都被被答辩人带走了,被答辩人的妹妹与娘家人均表示不知被答辩人的去向,经查询电话清单发现,被答辩人与一陌生号码通讯很不正常,通话时段大多在其住娘家期间。答辩人与本村村长14日到被答辩人家协商解决办法,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出去寻找谁先找到谁通知对方。从被答辩人家人神态自若毫不着急的态度上明显可以看出他们知道被答辩人的下落。后经过拨打陌生号码验证,被答辩人是在其母亲的安排下私奔的。起起诉状中称答辩人到她家闹事纯属捏造歪曲事实。
起诉状中提到被答辩人到北京打工也不是事实,其与答辩人结婚八年来也曾试着干一些活,但没有一次干活超过10天时间,不是学不会就是被老板炒鱿鱼。可以说如果靠打工她是养不活自己的。另外她也不具备独自出远门的能力。
三、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答辩
1、婚前
2003年7月见面礼2000元
赶集买东西1000元
2003年中秋节送礼(肉,烟酒等)计800元
2004年春节送礼计1000元
2004年5月大帖现金6600元
赶集买东西300元
衣服六身计款1300元
床单8床计款520元
被子12床计款1800元
大阳牌摩托车4200元
90斤去籽棉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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