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学生食品配送工程肉类配送协议
供方(肉类供应商或屠商,以下统称供方):
需方(以下统称学校):
为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搞好“学生食品配送工程”,供、需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购销协议:
第一条:肉类准入
供方为学校提供肉类配送服务,所有配送的肉类应当是经检验检疫且在政府指定的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的合格产品,供方对所有配送的肉类质量负责。
第二条:供需双方自律
供方不得向学校供应以下肉类: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病死禽畜肉类、注水肉类、被注入或浸泡违禁药物的肉类、以次充好的肉类、腐蚀变质的肉类。学校不能向供方订购以上所述的肉类及种猪肉和母猪肉。供需双方不得进行散肉的购销(购销的肉类必须是肥肉、瘦肉、骨头、检验检疫印章连在一起),供方须向学校交纳保证金2000-10000元(总额由学校确定)。
第三条:价格
由供需双方依据市场价格当面议定,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第四条:数量
购销的肉类数量及计量单位以订单为准,否则供方应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供方也不得多交或分批交货。对供方所多交的肉类,学校有权拒收;供方所少交肉类,如学校还需要,供方应按学校另行开立的业务按时供货。
第五条:肉类的交接
交货实行送货制,即:供方应按订单按时将肉类送到学校。所有交货之运输费、搬运费等皆由供方承担。学校应有专人当场验收签收。
第六条:订单的终止
1、供方在订单规定的交货期限内没有履行订单,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学校可终止订单;
2、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修改或终止订单的全部或一部分;
3、双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致订单的义务不能履行,订单终止。
第七条:法律依据与本协议、订单的关系
1、除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及订单所规定的内容外,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依据和执行准则。
2、本协议是双方购销的原则性约定,双方每次购销之具体的权利义务还应以“订单”为依据。
3、双方都同意在变更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先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调或调解不成,双方都同意应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另双方特别约定,供方如将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肉类供应给学校或学校向另外的屠商订购肉类的,作违约处理。
1、违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当天购销总额的5倍予以处罚。
2、如因肉类质量不合格,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等严重后果的,除处以5倍的处罚外,还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补充协议之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签约人(需方) 签约人(供方)
负责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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