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流程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河北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工作流程(试行)》.
办理程序
1、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表》,接受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发证: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确定管辖的税务分局(所),由申报征收窗口收取登记证工本费后,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审核填写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内容与税务登记表有关内容是否一致,符合要求的,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核定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4、发放证件时,对符合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由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相关证件后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如果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申报征收窗口征收罚款,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6、建立纳税人档案,对有关资料进行归档。
注:对于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置的服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时,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资金审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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