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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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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黑价联〔2011〕20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具体项目详见本办法附件。未列入本办法附件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计费时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因素,在对应项目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上下浮动的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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