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纪略
张昌勤
2003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同年4月2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自治条例》的修改,是我县法律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笔者曾参与1990年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又自始至终参加了《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现就《自治条例》修改的所识所历,草成此文,以志纪念。
一、《自治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自治条例》自199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以及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当时《自治条例》已经颁布实施13年,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修改《自治条例》。
第一,国情和县情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集中表现在我国的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1990年制定《自治条例》的时候,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停留在
“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上。过了2年,1992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的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并在实践中着手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国情的变化,县情也发生了变化。我县同全国其它地区一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自治县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则和要求,大力发展以民营经济为主的县域经济,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自治县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存在决定意识,1990年制定《自治条例》的时候,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仍占主导地位的大背景下,《自治条例》不可能打破传统经济的总框架,这是《自治条例》必须修改的根本原因。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作了重大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是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的法律依据。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后,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布施行。这次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五大精神,把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内容在序言中肯定了下来。《自治条例》是援引《民族区域自治法》条文最多的地方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直接关系到《自治条例》的一些相关内容。因此《自治条例》不能不作相应的修改,以保证它的规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保持一致,这是《自治条例》必须进行修改的直接原因。
第三,自治县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治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经济和文化得到快速发展,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自治县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地区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自治县的各族人民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原有的《自治条例》没有完全体现这种加快发展的要求,因而必须作出相应的修改。
二、《自治条例》修改的特点
《自治条例》的修改有以下几个特点:
准备工作比较充分。
一是县人大把修改《自治条例》纳入了立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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