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筑施工企业难言的隐痛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农民工工资及时、合理发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规范农民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预防和解决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早在2003年,国家就提出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截止2007年底,全国有24个省区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推广和贯彻落实,确实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据相关资料显示,在政府的重视和制度的保障下,施工单位改进和完善了农民工的管理和工资支付方式,基本杜绝了恶意欠薪现象和农民工群众上访事件,包工头携款逃跑事件明显减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权益和利益得到政策、法律上得到照顾和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对施工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关注过少,让施工企业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也有失公允。据笔者调查,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五花八门的保证金重压下,靠低利、微利经营来维护生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其生存和发展困难重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占用和挤压了施工企业本来就特别紧张的流动资金
。各地区对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监督和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据初步调查,许多地区是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或承建工程投资额度为标准收取的。目前市场上,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每承建一项工程最少也得缴纳50万元的民工工资保证金,这部分资金须在工程开工前提前垫付,尽管数额不大,但积少成多,对行业产值利润率长期维持在2%--3%左右、资金积累和运作能力不强、流动资金特别紧张的施工企业来讲,真是雪上加霜,不堪重负。以中国铁建下属集团公司为例,如果一年完成100个项目,在每个项目都足额缴纳的情况下,全集团最少也得缴纳5000万元的民工工资保证金。而项目施工周期一般在二年以上,这意味着这么多流动资金在二年内无法动用。资金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企业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资金紧张不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阻碍企业的正常运转,而且还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引起严重的债务危机。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项,就给企业发展带来了不可小视的困难和影响。难怪一位施工企业的负责人这么说,名目繁多的各类保证金,挤占了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向银行贷款,银行的贷款利息又吃掉了企业本就微薄的利润,我们辛苦一年,完全是为银行打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为不法“包工头”牟取非法利益提供了途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农民工正当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勿庸讳言,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不法“包工头”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不履行合同,以工程“亏损”和“价格低”为由,霸占施工现场,以停工为要挟,哄抬单价,拒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矛盾,煽动和组织农民工群体上访,利用非法手段和行径,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政府干预和工期的双重压力下,施工企业最终不得不做出让步,致使企业效益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危害和谐稳定的劳务用工环境。据反映,在某铁路重点工程施工现场,一些福建平潭“包工头”串通一气,集体怠工,引发劳资纠纷,蓄意扩大事态,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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