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授信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授信业务发放程序,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提高放款业务的整体效率,形成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发放三分离的制约机制,特制定《交通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款中心”,是指银行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的职能部门,专司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包括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集中办理授信发放手续;配合贷后管理监控;管理授信业务档案和编制相关的授信统计报表等。
第三条放款中心是单独设置的、与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和公司业务部门平行的一个职能部门。
放款中心由各分行本部组织建立,原则上设置法律审查岗、放款审查岗、复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放款中心法律审查人员的资格应符合《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交银办〔2001〕194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业务品种,包括本外币贷款、开证、押汇、贴现、担保、承兑等正常授信业务,以及贷款展期、转期、重组等非正常授信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放款”,是指已获批准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或授信额度的提用。
第六条各分行放款中心暂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七条负责放款前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放款中心审查人员不对客户经理送审业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授信申请人和/或担保人的资格合法性、行为合法性,以及授信业务本身的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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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保证、抵押、质押)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登记、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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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中心应根据《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交银办〔2001〕194号)的规定,对授信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合规性审查:根据我行有关授信分级授权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审查授信业务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三)完整性审查:为确保银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审查授信文件及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法律文件及有关办理程序是否完备、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有关授信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
(四)有效性审查:审查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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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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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品描述;
、预留银行印鉴章、签署合同日期。
第八条负责办理放款手续。放款中心在审查授信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授信条件办理放款手续或授信额度的提用。
(一)核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有关放款文件;
(二)接受、保管授信法律文件、有关抵(质)押文本正本以及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对授信管理部门输入的授信额度予以确认生效;
(四)实际办理放款或授信额度的提用手续。
第九条配合贷后管理监控。
(一)对授信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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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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